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系党总支工作暂行条例

作者:admin来源:建筑工程学院发布时间:2014-04-24人气:344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我院系党总支委员会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运行机制,保证学院中心工作的完成,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系党总支委员会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院和本系改革与发展的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使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本系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各系工作由系党总支和系行政共同负责。系党总支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全力做好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系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包揽行政事务。系行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负责教学、科研、管理等行政工作,自觉接受党总支的监督。系党总支和系行政应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做好工作。
第四条 系党总支工作的目标是:建设一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行政的决策,懂业务,善管理,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带出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教职工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形成一个适应学院改革和发展需要,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紧密结合,保证系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党总支的设置
第五条 各系应当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以及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
三、党总支的职责
第六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系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系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系行政负责人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加强系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系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向院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院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与行政负责人一起,做好本系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和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系师生员工出国、晋升、聘免、毕业等方面的事宜。
第九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具体指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做好本系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新党员审批手续。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条 领导本系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加强师德建设,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了解社会,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使党支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和自主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围绕学院和本系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党总支书记的选任
第十四条 系党总支书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熟悉教学、科研和党务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党龄,具备干部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能力;勤奋敬业,勇于奉献,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谦虚谨慎,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合作共事。
第十五条 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由党的总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由院党委任命。选任书记、副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并严格按照同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系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职务“一肩挑”的,应同时具备党政任职条件,并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务工作和学生工作。
第十七条 系党总支书记实行定期换岗、轮岗制度,原则上在同一单位任满两届要换岗或交流。党总支书记应注意从教学科研骨干中培养和选拔,逐步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系党务干部队伍。
五、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1.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内容,主要是贯彻院党委的决议、决定,传达会议精神、布置工作任务;发展党员的审查、行政领导提出的须党总支讨论的事项。
2.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党总支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内容应事先通知委员,并邀请不是委员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
3.党总支讨论决定问题,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同志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会议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某些问题的认识和意见暂不能统一时,不急于作决定,待反复协商交换意见后,再研究决定。对行政工作中的问题,要充分听取并尊重行政领导的意见。
4.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个人应坚决服从和执行,不得自行其是。
5.切实遵守党的会议要求的纪律,会上讨论问题时发表的各种不同意见,会后不得透露给他人。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
1.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系重大事项。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本系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计划的制定与调整,师生的实习与社会实践;师资队伍建设,教师的培养与进修、出国人员的选拔;本系干部的选拔、培养、考察与监督,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教职工的晋级、晋职、职称与奖惩;系部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
2.党政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系主任、副主任和主任助理。同时可根据会议议题由系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决定其他人员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2/3。
3.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若涉及参加会议成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4. 党政联席会议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5.党政联席会议对所议问题,要一事一议,提议成员应做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6.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若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组织尚未作出改变决议之前,必须服从并无条件执行决议。
7.凡经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全体成员应按各自分工,切实负责,主动配合,抓好落实。
第二十条 党员会议
党总支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提出任务和要求,表扬先进。
第二十一条 系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
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属支部组织生活外,每年应单独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